武汉工商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4-20浏览次数:5126

一、基本原则

   第一条  为把公安部门规定管理的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好,杜绝事故发生,保证师生的健康安全,确保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凡涉及危险物品的采购、使用及保管,都要严格按公安部门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。工作中,对执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,对从思想上麻痹,不遵守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,以致行政处分。触犯法律法规的,要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二、危险物品的采购与验收

第三条  全院各单位根据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采购危险物品计划,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,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。采购完成后报保卫部门备案。

第四条 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,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。验收后的物品应固定存放,学期末或年终应全面清点并制定使用、损耗报表。

三、危险物品的保管

第五条  危险物品的保管要做到专人负责。

(一)易燃、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:

1.易燃、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,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。

2.易燃、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。经常检查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。

3.在搬运时,要轻拿轻放,防止震动、撞击、重压、倾倒和磨擦。

4.遇水易发生爆炸、燃烧的化学物品,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、漏水的地点,受阳光照射爆炸的化学物品,要存放在阴凉干燥地点。

(二)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:

1.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。剧毒药品需存放在保险箱内,双人双锁保管。

2.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。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,二人均需在场,互相监督签发,及时登记,并追踪使用过程。

3.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,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,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。

4.剧毒药品,必须分门别类保管,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。

5.剧毒药品柜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。

6.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、醒目的标志,防止搞混,发生事故。

第六条  在危险物品移交时,都必须称量实重,不得估量。

第七条  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,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。

第八条  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,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,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,并同时报校保卫部。

第九条  学院保卫部和有关领导,每学期末检查一次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,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。

第十条  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,使用危险物品较多的实验室,应对危险物品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,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
四、危险物品的使用

第十一条  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要严格手续制度,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,并在领取凭证上签字,绝对不能疏忽大意。

第十二条 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设危险品保存专柜,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做到按需要申领。对一次未用完,但需留用的危险品,必须称量登记,妥善保管,不准过多储存。

第十三条  实验室使用危险物品时,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,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表。用过的空容器、器皿、量器、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,严禁乱扔、乱放、乱倒。

五、其它

第十四条  凡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单位,要制定具体的危险物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,责任落实到人。

第十五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武汉工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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